|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通告 |
|
|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机场、火车客运站、汽车总站等长途汽车站必须按规定设置留验站。 飞机、火车、长途客运汽车、船舶等经营单位对进出本市的所有乘客和乘务人员都必须进行体温测量,如发现有发热、咳嗽等“非典”疑似症状的,应在留验站就地隔离,留验观察,同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国际航班乘客必须按规定如实填报健康申报表。 各口岸工作人员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各酒店、旅馆、招待所必须要求入住旅客填写健康申报表,如发现有“非典”疑似症状的旅客,要马上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予以隔离诊治。 各酒店餐饮行业经营企业要切实抓好食品卫生,对用餐人员必须实行“分餐制”。 三、各级各类学校和幼托机构要切实做好消毒工作,杜绝校外无关人员进入校(园)区。要落实“晨检”等预防措施;如发现有发热症状的师生,要及时到医院诊治。高等院校、中专学校等有内宿生的学校发现有发热症状的师生,应实施隔离诊治,并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五·一”节假期后,回校师生一律要填写健康申报表。 四、全市酒店、歌舞厅、酒吧、网吧、体育场馆、剧场、商场等各类营业性公共场所,经营者必须负责每天消毒,贴上由市卫生监督所统一格式的消毒专门标记,注明消毒时间,保证通风换气。对不符合《广东省公共场所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指引》关于通风、消毒防护有关规定的,文化、旅游、体育、经贸、卫生防疫等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对拒不整改或停业整顿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卫生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车站、码头和公交车辆、出租汽车等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必须实行每日消毒制度,并贴上由市卫生监督所统一格式的消毒专门标记,注明消毒时间。市交通主管部门要落实责任,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要切实做好通风、消毒等疾病防范工作,落实责任,专人负责;工厂、企业、建筑工地的消毒等疾病防范工作,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社区、村镇的疾病防范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区县和镇、街道负责。 五、近期内,各单位不再组织跨省、市大型会议和旅游(包括省内游)、考察活动,不举办大型的室内活动。各部门、各区县如需举办大型集会、经贸活动,应报市政府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六、公布市和各区县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热线电话,接受市民咨询。各单位和市民一旦发现周围有发热、咳嗽等“非典”疑似症状的人员,应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级各部门要实行每天“零报告”制度,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市政府上报疫情。对瞒报、漏报、缓报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市和各区县热线电话如下: 汕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8280646(晚上6点后和双休日:8455605) 龙湖区卫生局:83614728361471金平区卫生局:8423420濠江区卫生局:7380225澄海区卫生局:5722308潮阳区卫生局:0661-8719661、8712527潮南区卫生局:0661-8719661、7793075南澳县卫生局:6811105 七、药品物资生产、供应单位要做好防治“非典”药品物资的生产、采购、储备、供应工作。对哄抬物价、销售假冒伪劣防治“非典”药品设备的,工商、物价、质监、药监等部门要严厉查处。对造谣惑众,扰乱“非典”防治工作和社会、市场秩序的,由公安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惩。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另行通告。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摘自《特区晚报》 |